| 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,有关单位:
依靠科技创新和创业,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,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是新时期赋予大渡口区新的历史使命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试点、支持大渡口区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,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科技创业培育新兴产业,现就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支持创建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
(一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等技术创新平台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,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资助。
(二)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检测、工业(创意)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资助。
(三)鼓励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(园区)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载体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(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)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资助;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。
(四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。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、博士后流动工作站、知识转移中心、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等,经审核,可给予10-50万元资助。
二、支持开发新产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
(五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承担市级(含市级)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。对牵头承担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的企业,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-20%给予配套奖励(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)。
(六)鼓励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,开发新产品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、2万元。
(七)鼓励企业研究新技术,开发高新技术产品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销售产值大小给予3-5万元奖励。
(八)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。
三、支持科技创业载体建设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投融资
(九)鼓励镇街、企业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、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、大学生创业基地、软件园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。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,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,符合企业入驻条件,并发布对外招引科技型企业公告,且入驻孵化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,经审核,可给予10-20万元资助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基地(中心),分别奖励100万元、30万元。
(十)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、长江学者、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携带专利、科技成果、人才团队到大渡口区创办科技型企业,经审核,可给予50-100万元创业资助;教授、高级工程师、博士生、研究生、大学生等科研人才携带专利成果,到大渡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,经审核,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。其中,创业方向属于电子信息、互联网、生物医药、新材料等大渡口区重点发展产业的,经审核,可给予10-30万元创业资助。
(十一)鼓励微型科技企业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聚集发展。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微型科技企业,经审核,可给予重点培育和相应支持。
(十二)鼓励企业积极寻求科技风险投融资。对企业以高新技术、专利等成功获得科技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,并在大渡口区内实现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科技型企业的,经审核,可连续3年给予总额100万元资助。
四、支持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
(十三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。对首次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企业,经审核,可择优给予5-20万元奖励。对企业专利申请、授权等方面的支持按《大渡口区专利资助办法(修订)》执行。
(十四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实施标准战略。对当年牵头制定国家、行业标准的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奖励;对牵头修定国家、行业标准的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2万元、1万元奖励。
(十五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申请科学技术奖。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奖励。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奖励。
五、支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开展科技服务活动
(十六)鼓励兴办为科技企业提供政策咨询、项目策划、服务外包、专利代理、法律顾问、投融资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。对在大渡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的上述科技服务型企业,经审核,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。其中,服务业绩突出的企业,可给予重点支持。
(十七)鼓励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,经审核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(十八)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科技服务。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举办项目策划、专利竞争分析、科技投融资对接,以及产学研合作等各类促进企业发展、活跃区域科技创新氛围的科技服务活动。对企业反应较好、影响较大的服务或活动,经审核,可给予相应资助。
六、鼓励科技管理和科研人员参与创新
(十九)鼓励企业、研究机构一线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。区级财政资助(奖励)的各类科技经费,企业、研究机构可将其30-50%用于奖励科技项目主要参与人员。
(二十)支持企业、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团队建设。对企业、研究机构建成由初、中、高级职称各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组成的创新团队(固定人数在20人以上,制定了相关管理、奖励制度,并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积极贡献),经审核,可给予10万元资助。
(二十一)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。由大渡口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,免费对企业、研究机构各层次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职称晋升、专业知识、管理理念、创新方法等系统培训。组织开展各种国内外科技合作活动。
七、其他相关意见
(二十二)本文件所指企业、研究机构必须是在大渡口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。
(二十三)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,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,并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管理。申请和使用按《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大渡口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(二十四)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5年。过去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
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
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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